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43-1
处理相邻关系的指导性依据之二
习惯法的辅助性依据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习惯法的辅助性依据,系指综合运用习惯法、道德法或者自然法、逻辑法的辅助处理相邻关系的指导性依据。因为习惯法与道德法或者自然法、逻辑法有些关联并且比较突出,故以习惯法为代表称呼之。
习惯法包括交易习惯与风俗习惯的行为规范法,这两种习惯涵盖社会道德、职业道德、人品道德和行为道德,故与道德法是相交叉的概念。习惯法包括自然习惯的行为规范法,包括人的自然和物的自然规律,故需要借助于自然法来巩固习惯法。习惯法有可确定性与不可确定性两个基本点,法理逻辑法可以帮助解决不可确定性的交易习惯、风俗习惯与自然习惯,也与习惯法产生一定的联系。
处理相邻关系的指导性依据,系指民事主体或者人民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的通用性依据,一是成文法的主导性依据,二是习惯法的辅助性依据,三是人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其中,习惯法是成文法的补充依据,又可以对于人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提供帮助。
物权法第85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说明了成文法是处理相邻关系的主导性依据,习惯法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候补性依据。如果说既没有成文法、又没有习惯法依据可循,或者说有两种样式的习惯法相持不下,法官可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和案情、案由等法理与要件,正确无误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2.两种依据与法官自由裁量权
立法机关在权威解读文本中特别强调指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种类和内容极其广泛和复杂,法律规定是难以涵盖全部关系的。因此有的民事关系在没有相应法律进行调整时,适用当地风俗习惯或者交易惯例是一种必然要求。在法制社会里,民事主体之间发生了某种纠纷,不能说由于没有相应法律作为依据,法院就拒绝审理,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谈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提醒指出“……因此,当邻里因为不动产的使用而发生纠纷时,如果没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进行调整,在是否适用习惯作为审案的依据,以及适用何种习惯作为审案的依据问题上,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全国****会法工委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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