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年联合国大会便宣称,水资源的问题,将成为21世纪人类面临的最重要的自然资源问题。15年后的1993年1月18日,第47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193号决议,决定从1993年开始,确立每年3月22日为“世界水日”。该项决议宣称,虽然一切社会和经济活动都极大地依赖于淡水的供应量与质量,但人们并未普遍认识到水资源开发对提高经济生产力、改善社会福利所起的作用;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许多国家将很快陷入缺水的困境,经济发展将受到限制;推动水的保护和持续性管理需要地方一级、全国一级、地区间、国际间的公众意识。因此,大会决定根据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21世纪行动议程》第18章中所提出的建议,从1993年开始,确立每年3月22日为“世界水日”。(杨长江、吴永亮、王志刚编《国际年世界日手册》第156页~157页)
关于水资源科学利用循环利用的国际化行动问题。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于1965年1月1日创行了一个“国际水文学十年”方案,即在一个缺水不再限于沙漠和近沙漠地区的世界里,在“水文学十年”期间,研究工作集中于建立一个世界水利资源的科学清册,以便于合理地使用这些资源(同上书第57页)。
由此可见,引水、汲水、截水、蓄水、取水、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早已不是什么纯粹民事主体和意定的相邻关系,国事主体和国家法定、国际法定的相邻关系最为突出;民事主体和意定的相邻关系只能从属于国事主体和国家法定、国际法定的相邻关系;国际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国家制度物权法,国家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
如果说,人们在21世纪国际新形势下,仍然沿用一套古老的传统的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理论或者用水、排水的地役权理论来指导我们的法律实践,或者说仍然沿用一套古老的传统的物权法理论来指导我们的法律实践。那么,人们就会陷入形而上学唯心论的泥坑不能自拔,法律的效力就会因此而大打折扣。
二、中国化行动与法制建设
关于水资源科学利用循环利用的中国化行动与法制建设问题。1988年1月21日,国家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注:2002年已修改,由42条增至82条),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治水无法可依的局面。
从1988年开始,水利部每年7月1日至7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水法宣传周活动,使得水法宣传深入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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