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用水而言,城市居民工作用水与生活用水的权利是一样的,他们的义务在于节约用水、合理用水、文明用水,行使城市用水地役权时注意协调农村用水地役权的相邻关系。文明用水,主要指不要人为地污染所用之水,尽量地净化处理和循环处理所用之水,广义地说节约用水、合理用水也是文明用水。采取阶梯式水价政策,让超标准用水的用户多付出一些代价,这种特定的决策为每个城市所采纳。然而,就其总体上来说,用户的权利往往大于义务,特别是生活用水的用户是如此。这是由人类社会的惯性力产生的反向的权利义务不均衡性,需要人类共同努力,人人自觉抵制不节约用水、不合理用水、不文明用水的各种不负责行为。
以排水而言,城市居民工作用水与生活用水的权利是不一样的,是因为各自的义务不一样,所以各自的权利不一样。工作用水主要是生产用水的污染程度往往高于生活用水的污染程度,要求对于所用之水净化处理和循环处理、循环利用和减排、不排污染水的要求程度更高。所污染之水可以随着下水道、沟渠流向河流一泄千里,甚至流向海洋污染海洋,这种不协调的排水的相邻关系是无限放大的,是任何一种相邻关系所不能比拟的。因此,排水的相邻关系是由千千万万个个体化汇集成流域化、跨越化甚至于国际化的“超级排水的相邻关系”或者“排水的超级相邻关系”,是比“用水的相邻关系”更加广阔的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关系。
第二,农村的相邻用水权、排水权,具有浓厚的传统的农业地产权、农业地役权并且容易与涉工、涉城关系人混合的特征。
即以农业生产的用水权、排水权为主要特征,也是发生矛盾较多、较难处理的一类相邻关系。农村组织或者居民之间的用水权、排水权,适用于传统的地役权或者地产权的法理基础。实际上,本条款所成立的物权化模型,就是从具有浓厚的传统的农业地产权、农业地役权中筛选出来的样本之一。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规定和“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的规定,本身是适合民事主体即农民之间正确处理相邻用水权、排水权关系的行为规范,是从长期的农业实践中得出的结论。
处理农村跨行政区相邻的蓄水、截水、引水、用水、取水、排水纠纷,利用行政处理的办法也是比较切实有效的,有时候比法院判决更为有效。如果运用行政手段无法处理或者处理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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