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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48-1(第2节)

可以变更水流或者宽度,但应当给下游留下自然水路。当地对此有不同习惯的,从其习惯。任何变更水自然流向的行为,不得造成相邻关系人的损失。

权利人有向他人提供用水设施的义务。水流相邻地不动产权利人,无论是处于水流上游或者下游位置,为疏通其水源至目的地,可以使用高地或者低地权利人的水泵、水渠等引水设施,水流所在地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便利。但应当按其受益的程度,负担引水设施的抽水电费等费用。

2.自然水流所在地权利人的自由用水权与义务

由高地流向低地的自然流水,低地用水权人只取所需之用。高地用水权人在必要限度内实施截水用水,不得堵截全部的水流。低地或者邻地用水权人因生产、生活需要,向高地用水权人抽取、引取过量的水资源并造成妨害,应当向被妨害用水权人支付一定的补偿金。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规定,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害;造成他方损失的,受益人应负赔偿责任。

不动产权利人的产地上有雨水、雪水等自然水流横穿而过,地产所有权人亦可在此地段使用流经之水,在水流一经离开其土地时,即应将其归复于通常的水道。这是关于下游地产权利人应有的利用雨水、雪水来截水、用水的临时性权利。相对用水较大、长期利用、应急利用的权利,需经水行政有关部门的规划批准执行。需要共同遵守的义务,一是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二是对自然流水的取水和排放,包括排渍、排涝、排污,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对于自然流水的利用,专门法有规定的,首先应当适用专门法的规定。水法等法律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中国对于跨行政区的河流实行合理配置制度,力求达到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目标,按照此原则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

水法第45条规定,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报***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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