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般分析
1.相邻关系管线铺设等的基本义务的关系人
相邻关系基本义务的关系人,实际上有三种关系人。主关系人、从关系人或者连带关系人,统统列入相邻关系基本义务的对象之列。因为安全防护、财产保护和环境保护是不分彼此和人人有责的,仅仅考量不动产权利人,是远远不够的。
第一种,“一对一”的物权关系人。是日常工作生活关系密切的和物权关系平行的关系人,即不动产相邻关系对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当事人,是相邻关系人与人之间、物与物之间关系密切的一类关系,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与地役权之间的关系,是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利用权之间的关系,这在普通物权法中是很普遍的权利义务关系。传统物权法以及本物权法主要是从这一类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关系或者不动产利用权关系着手进行规范与调整的。类似于本条款之相邻关系基本义务的民法规定,西方国家早已有之。
问题在于,在土地所有权私有制国家中,一般由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相互制约,公权力很少介入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物权关系中来;在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国家中,也由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相互制约,但公权力容易介入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物权关系中来。中国是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国家,虽然同样是相邻关系、地役权关系或者土地利用权关系等物权关系制度,既要受到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又要受到制度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对于土地和建筑物的用途、规划与建设等,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对于任何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物权干预与行政干预。
第二种,“一对多”的物权关系人。是日常工作生活关系不密切的和物权关系不平行的关系人,即不动产相邻关系义务人对土地所有权人、对不动产相邻关系权利人这一组关系人。在土地所有权国有制条件下,一般而论,国家对于相邻关系基本义务的关系人的一般事务可以不过问,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之间解决一些具体事务。但涉及到土地规划、土地用途和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用水、排水等重大活动,国家所有权人则以国家机关为主管部门,对以上重大活动进行指导、干预、协调、监督、管理,使得相邻关系基本义务的关系人遵章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土地所有权人为国家这一特定主体时,就会涉及到很多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主管部门,相邻关系基本义务就会是一点带面地扩大。这从建筑物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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