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65-1
通行铺设管线和其他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
一、通行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
通行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指通行权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应当履行通行文明、挖掘土地文明、道路施工文明、建造建筑物文明、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文明等一整套法定的基本义务。
此项重点规定,主要受物权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土地法、建筑法等法律规范与调整。盖由不动产相邻关系法、不动产规划与建筑法、安全法和技术物权法、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分别规范与控制,是相邻不动产之财产权保护和人身权保护二合一的施工作业安全义务。
利用相邻土地通行,一般都会对相邻土地的权利人造成损害,特别是在相邻土地上开路的情势下,损害是避免不了的。享有建设通行权的义务人必须给予赔偿。
通行,泛指人员通行、车辆通行和利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通行、在建筑物或公用通道上通行。扩大一点范畴,水面上通行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也算是其中之一。其与用水、排水相邻关系基本义务的动作有些相似,进水有路径“通行”,排水也有路径“通行”,也有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
通行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从历史沿袭与发展情势来看,应当有以下三种基本形态:(1)古典式即农业地役权式通行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大陆法系的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和中国台湾的“民法”,均从农村中从事耕作的“袋地”来规定通行权。通行权的基本义务就是古典式即农业地役权式的品种。(2)现代式即城市地役权式通行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如中国的物权法和民法通则司法解释,除了关注古典式即农业地役权式通行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以外,已经关注了现代式即城市地役权式通行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农村和城市“袋地”的通行权及其基本义务,以及城乡建筑物上另类通行权及其基本义务都出现了。(3)当代刷新的车辆事故式通行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过去在法律上重点在于不动产近处相邻关系权利人的通行权及其基本义务。鉴于当代社会机动车辆撞坏、毁损和人员伤害事故频发现实情况,法律的目光已经移向汽车损害赔偿的保障法中来了。日本于1955年颁布《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现存有97条,将这种公法堂而皇之地收进了私法《日本民法典》。
中国的《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颁布、自2010年7月1日施行,其中第48条至第53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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