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货色,要么是讨价还价的场合,不确定性因素很多,法律也不好作出硬性规定。
物权法第96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这看起来是个没有什么争议的规定,但具体执行起来效果到底如何,也不得而知。在那些合伙、股份共有关系圈子中,那些够胆违法乱纪的,不遵守合同与约定的,往往是那些占份额大的股东或者是主要的企业负责人,一些小股东往往是敢怒不敢言,打掉门牙往肚子吞。
物权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向弱势者倾斜。这使得强势者越强势、弱势者越弱势,物权关系、法锁关系、合同关系、劳动关系、信托关系和法律关系都难以理顺。一些聪明能干的法官懂得根据案情,有意无意地向弱势者倾斜,这比一打纲领性文件还管用。
2.共有物管理费用
共有物管理费用主要包括: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共有物的改良费用;其他费用,如缴纳税款、保险费以及因共有物而支付的赔偿金等费用。越是共有物越多、越是面对社会的共有物,共有物管理费用就会越多,共有人的责任更大、义务更多。共有人不能以不行使共有权为理由拒绝承担责任、履行义务。
所谓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我看有三个板块,并且每个板块是有一定区别的。
第一板块,是夫妻共有、家庭共有板块。这一部分不但有成文法的规范与调整,而且有习惯法、道德法的规范与调整。有的夫妻、家庭也把西方国家什么AA制也学来了,这真不是个好事。夫妻、家庭里本来应当相敬如宾、恩恩爱爱、扶老携幼、扶危济困,应当让收入水平高的多承担一些义务,让收入水平低少增加负担,这才是最公平合理的。然而,AA制会破坏好传统、好作风,只讲金钱,不讲道德风尚、人情世故,即使是夫妻、家庭关系仍然存在,但真正好的共有关系是名存实亡了。
第二板块,是业主共有、相邻物业小区共有板块。这一部分不但有成文法的规范与调整,而且有习惯法、道德法的规范与调整。但道德法主要在于和睦相处、清洁卫生、安全保卫等方面,比第一板块的项目有所减少。比较而言,物权法第98条比较符合这一板块的权利与义务,无需赘述。
第三板块,是合伙共有、股份共有板块。这一部分关于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项目非常之多,主要由物权法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