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该物的已经发生了机械磨损和精神磨损,其使用价值、经济价值或者物权价值贬低了,也就客观地存在“自然瘕疵”,包括显形瘕疵和隐形瘕疵。如果在“自然瘕疵”上另有质量瘕疵,在实物分割共有财产时,共有物分割权则更加吃亏。共有物分割的瘕疵担保责任,不光是要从狭义上来考量,更加重要的要从广义上来考量。
以上是从定量分析角度来看待共有物分割的瘕疵。问题在于,还要从定性分析的角度来看待共有物分割的瘕疵。按份共有的分割权比共同共有的分割权的权利要大一些,前者对于共有物分割的瘕疵容忍度可能小一些,后者对于共有物分割的瘕疵容忍度可能大一些。当然这是大致上的情形,还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两种共有物分割的瘕疵容忍度是客观存在的,很多时候是共有物分割权人先让一步,其他共有人也根据需要和可能跟着也让一步。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37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应当在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予以适用。确定公平分担损失的实际情况,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第41条规定:“基于同一原因事实受有损害并受有利益者,其请求的赔偿金额,应扣除所受的利益。损益相抵的适用,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人民法院调查事实的结果直接适用。”
本款以过程控制理论设置了前置条件和后置条件。前置条件是担保条件,后置条件是责任分担条件。重点在于为了防止共有物分割后,共有人发现权利或者利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补偿、赔偿的情况发生。此种担保责任,类似于合同法中出卖人对于买受人所负的瘕疵担保责任。
从实质上看,合同法中出卖人对于买受人的关系是买卖关系,是由不平等过渡到平等的。出卖人于商品出卖之前,买卖双方的权利不是平等的:卖方是所有权人,处于支配、控制的地位,买方不是所有权人,处于被支配、被控制的地位。只有在合同成交的时候,才使得买卖双方的合同地位达成一致。合同法中的瘕疵担保责任是双方面的:买方对于买物的交付要承担货币交付或实物交付的瘕疵担保责任,卖方对于卖物的交付要承担实物交付或者权利交付的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中瘕疵担保责任,是从合同成交时开始生效的。
二、连坐的责任
连坐的责任,就是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个共有关系人应当连带承担的赔偿责任。共有物分割的瘕疵担保责任就是连坐的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即如物权法第100条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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