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权,该追偿权事后继续有效;(2)超额负担人当时愿意多分担债务费用,不是为了共有人临时应急所需,并表示放弃事后的追偿权,该追偿权已经失效。同样是“当时愿意多分担债务费用”,目的动机不同,追偿权的生效机制就不同。
共同共有和临时共有关系的共有人,在发生“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情况发生,也可参照按份共有人以上两种法锁,进行锁定:或者保留追偿权,或者取消追偿权,二者必居其一。
2.非常条件的追偿权
非常条件的追偿权,是指对应的债务从合约生效到偿还债务这整个一段物债权时间内,按份共有关系反常进行,有修改、变更的痕迹。因而,追偿权的法锁处于第二重法锁的位置。跟本条款规定的“按份共有追偿权”法锁有些另类,也属于非常状态。
非常条件的追偿权与正常条件的追偿权相比,是由逆向事实行为造成的,就需要运用逆向思维来思考。用辩证法来思考,事物是运动的,运动是变化的。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和临时共有等各种共有关系,有时候是会变更的。如果出现按份共有变更为共同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变更为按份共有,临时共有也变更为按份共有等非常情况发生,法锁就会按照非常身份、非常条件来锁定追偿权。
非常条件的追偿权是否保留,是否丧失,也可参照正常条件追偿权的两类“超额负担人当时愿意多分担债务费用”的目的动机来解决。第一种仍然保留,第二种应当丧失。
按份共有关系,是矛盾较多的一类共有关系。按份共有人之间,份额大的、职务高的处于优势,大股东以权谋私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时候,一涉及到共有人债权关系,大股东总是赞成按照份额大小来享受债权;但是,一接触到债务关系,大股东不是按照份额大小按比例来承担债务,搞什么“共同分摊”,甚至于隐晦曲折地让其他共有人代替大股东还债。
物债权的法锁,重点对象应当是针对份额大的、职务高的、处于优势地位的“大股东”。在按份共有关系中以及共同共有关系,实际上“大股东”不止于债务层面的义务,应当增加一些义务,如赔偿合伙企业经营损失的义务,扣减工资奖金的义务,性质严重时负降职、降级的责任等等,尽管本物权法中没有这种规定,而企业章程、岗位责任制中应当有这种规定。
3.追偿权的诉讼时效
关于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作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项目,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执行。著名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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