些不动产、关键性动产和知识产权确实是不容易分割的共有财产,当共有财产分割权人要分出共有关系圈子并要求取回属于自己的财产时,共有人可以协议其分出共有关系,并可以降格为准共有关系。申言之,共有财产分割权人不再参与共有关系的利润分红、承担债务与其他义务,将自己出资的不动产、关键性动产和知识产权(主要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变更为租金式收益权,直至共有关系解体时才取回出资时的那些财产与相关的权利。
3.价格化货币化加权利化分割法。如果共有人觉得以上两种应有份额仍然不够理想、仍然留下尾巴的话,应当考虑到采取价格化货币化加权利化分割法。
价格化货币化分割办法对于共有财产分割权人是有利的,因为所分割到的货币财产是最通用最方便的财产。然而,对于现存共有权人有不利的一面,主要是资金不足或者资金链断裂时就显得很被动,业主、合伙、股份、集体共有关系共同体和夫妻、家庭、待继承共有财产关系中,常常遇到这种尴尬的现象。为了弥补这一不足的缺陷,就采取在货币化分割之后再加上权利化分割办法。
权利化分割的好处有几点:一是可以将共有关系分割成准共有关系;二是可以将完整的共有关系分割成半共有关系;三是可以将全程的共有关系分割成半程的或临时的共有关系;四是可以将分割财产变更成分割权并且可以将其与分割财产相结合进行充分发挥优势互补。
4.半分割半不分割法。对于疑难的应有份额和疑难的分割办法,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变通分割。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或者共有权利设定安全系数,对于安全系数要求高的不分割或者顶多是半分割。
这样一来,共有物分割权人要求中途分出并分割财产时,就可以解决一些争议,使得事情容易一些,双方相对满意一些。仅仅关注共有人全分出、全退出和全分割,不能解决许多疑难问题。如在股份制企业中,有的股权人中途退出部分股权、保留部分股权,这是很典型的半分割半不分割法。还有其他疑难财产分割对象更要认真对待,深入实际地进行公平合理地处理应有份额分割中的矛盾。
二、增加财产与应有份额的推定
增加财产与应有份额的推定,就是实事求是地对于应有份额之财产与财产权对应关系的推定,关键在于辨别正相关、负相关和不相关因素与结果的推定。
原则上,共有关系物权圈子不是可以随便进随便出的,应有份额也不是随便加随便减的,起码有有一套章法,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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