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整个共有关系物权圈子就会乱套。特别是在财产共有类企业中需要严密关注增加财产与应有份额的问题,不能肆意妄为。
1.增人增资的应有份额推定。如果有必要与可能,增新人并增加新出资,经过全体共有人议决通过,新加入的共有人得到应有份额,原共有人从这部分应有份额中减去相当部分应有份额。否则,就保持原有的共有关系和原有的应有份额不变。
2.不增人而增资的应有份额推定。如果有必要与可能,不增人而部分人新增加出资,并且所增加的出资对于共有关系财产保值增值起关键作用,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企业章程的前提下,经过全体共有人议决通过,增加出资的共有人得到应有份额(应当封顶,不能超过一定的比例),其他共有人从这部分应有份额中减去相当部分应有份额。否则,就保持原有的共有关系和原有的应有份额不变。
需要说明的是,原则上是不增加应有份额的,原则上对于新增加出资的共有人只给予还本付息或者金钱奖励的待遇,只有到非常特殊情势下才出此下策。实体经济企业的做法与虚拟经济企业(上市公司)的做法是不一样的,宽严程度是不一样的。
3.增人及增资应有份额弹性权利的推定。传统的应有份额推定仅仅关注“共有人权利的统一性”,在实践中却常常遇到挑战,权利的不对称性、不统一性有时候是会存在的。我们已知各种共有关系中会派生出准共有关系甚至于劳动关系,会派生出很多种类的物权,包括现实物权与未来物权、容易兑现物权与难以兑现物权、静态物权与动态物权等等。再看应有份额,主要着眼于长中期物权和未来物权,而现实兑现的物权主要是分割财产的权是相当少的。
现假设采取权利化分割法、货币化加权利化分割法和半分割半不分割法能够成立,那么,采取权利化处理应有份额法、货币化加权利化处理应有份额法和半增加半不增加处理应有份额法也能够成立。如合伙企业中,给予增资应有份额者以财产兑现权,包括财产现实回报权、立功受奖权、晋职晋级权或者加大共有财产支配权、管领权、统治权,以及共有财产使用权、利用权和作用权等,所有这些实权也是增人及增资应有份额弹性权利的推定方法之一,许多人是受欢迎的。
三、法理基础
动态与静态的应有份额推定的法理基础,因法学家的立场观点不同而有各自的侧重点,总体上是从应有份额的性质来分析研究的。中国著名法学家陈华彬教授在总结前人学说基础上,作出了如下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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