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经济社会普遍存在一般流通领域、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财产权和非财产权种类繁多,需要运用一般均衡原理和系统工程原理来统筹兼顾。传统的、微观的或者狭义的物权法,局限于一般流通领域和财产权,很少涉及到限制流通领域和财产权,没有深入到禁止流通领域和财产权、非财产权。
这么说来,关于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三层推定以及其他各层次的性质推定和份额推定,总免不了是形而上学的物权哲学观。
二、一般套路
准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即对于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及其他物权性质的推定,依照本物权法本章的规定,基本的套路是:
1.是否属于准共有关系之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的物权关系推定。第一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即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第二是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章的规定推定。即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夫妻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法第103条)。
2.关于准共有关系的份额推定。第一是共同共有人享有份额的推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出资额与份额是平均的或者是均等的份额,即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几乎是均等的。第二是按份共有人享有份额的推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本法第104条)。其中,“等额享有”相当于共同共有。
3.准共有关系之财产共管权、分割权、共有物重大修缮的义务、管理费用的负担及其其连带的权利与义务,准用本章的法律规定。准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及知识产权等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参照第96条);准共有人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参照第97条);准共有人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参照第97条实行;准共有财产的分割,可参照本法第99条至第104条的规定实行。
其他的,可参照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合伙企业法、继承法、婚姻法等法律实行,要根据用益物权共有关系、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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