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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20-1(第2节)

的次级占有权”,同样准用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物权模式,同样准用法律规定或者习惯法的意思自治主义生效。以此类推,担保物权人的占有权尽管有法定的优先受偿权在列,仍然是属于准共有的次级占有权。

3.准共有是次级准用权。对于准共有的权利,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专门指明了“准用的权利”。除适用准共有之特别规定外,也应当适用有关共有的规定,各人就所有权之外的次级共有权,究竟是准用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应当视其共有关系而定。数人共有一财产权,基于共同关系而发生者,应准用共同共有的规定,其他则应准用按份共有的规定。如果说准共有是依附于所有权共有关系而设立,那么,次级准用权人对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就没有选择的余地,因为所有权有统治权和对于下级物权有管辖权。

4.准共有存在特别权。准共有准用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的前提,是规范财产权的法律适用范围,如果有特别的规定,则首先适用该特别规定。所谓特别规定,这里包括了两层意思:一是准共有被其他特别权限制。如公共利益特别权、国家专属所有特别权、集体专属所有特别权、知识产权特别权、特许行业或者特许市场特别权等等,可以限制准共有的权利;二是准共有也存在特别权。如准共有的债权特别权、抵押权特别权、质押权特别权、按揭权特别权、留置特别权、典当权特别权、地役权特别权等等权利,可以在特定的条件下以法锁锁定所有权、限制所有权,甚至于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成熟时可以取代债务人的所有权。

5.准共有是被限制的分割权。准共有是寓于他物权、次级物权、定限物权、知识产权等其他物权成立的次级共有权,不能如所有权共有那样的轻易自由分割财产权,有着更加严格的限制条件。准共有要实现轻易自由地分割财产权,除非有所有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特别授权,或者有法律的特别的规定。如建筑物基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邻地利用权、土地抵押权等定限物权,虽然可为准共有之标的物,但在共有邻地利用权时,应当注意难以分割的一面。地役权是寄生性土地享用权,需役地更加难以分割。

6.准共有权能够成为共有权的补充权。理论上所谓“共同共有权”和“按份共有权”是从表面上和总体上来划分的,究其实结构上和具体上,以上两种共有关系往往离不开准共有关系的大力支持。确切地说,各种共有权没有准共有权的补充与搭配,那么其共有关系就不能处于圆满状态,容易导致共有关系毁损与破裂。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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