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共有人分割财产困难时,加入准共有权成分就会变得相当容易。
如两个单位成立的准共有关系,共同管理各种共有物,有的单位和有的人直接占用共有物,其占用权以及作用权、利用权是二级物权之准共有权;没有这些准共有权,共有权与共同管理权就难以行使,共有物的效用以及保值增值问题就不能实现。
合伙共有、业主共有、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待继承物共有以及集体共有物权关系中,一些难以分割的财产,既不能实物分割又不能价格化、货币化分割时,运用“准共有权分割法”就可以缓解或者解决分割财产上的难题。如共有财产之使用权、作用权、利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以及享用权、保管权、居住权、借用权、租用权等分解式权利的应用,至少可以缓解、甚至可以直接解决分割财产上的难题,其作用可见一斑。
7.准共有关系一般是从属性共有关系。准共有的物权谱系,绝大部分是由从属性次级物权构成。无论是独立发生的或者是与共有关系协同发生的准共有关系,基于“所有权中心论”考量,或者基于“债权中心论”、“财产登记生效主义”考量,准共有关系人不能超越所有权或者债权、或者登记生效的限制范围行使权利。准共有关系的从属性物权地位和对于所有权或者债权的服从性是不容置疑的,从物权关系到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排他关系以及社会关系等各个方面都是如此。
8.准共有关系中大量存在非财产权或者混合共有关系、法锁关系。准共有关系受许多主观原因、客观条件和法律要件的限制,这使得他们千方百计地另辟蹊径,寻求可行的或者新的生存发展空间。首要选择是,他们会与所有权人建立共有关系,如若不成就自立门户建立准共有关系,再就是自用身份权、人格权来建立准共有关系。变态、变异、变种、变法之混合型准共有关系非常之多,远远多于变态、变异、变种、变法之混合型共有关系。一个显著特点是,共有关系往往是趋利性的“经济型共有关系”,而准共有关系往往是非趋利性的“非经济型共有关系”。
准共有关系的最大发展空间,不在于趋利性的所有权人放权让利,而在于公益性所有权人的恩爱、恩宠、恩赐。所有权共有关系的按份共有人、共同共有人是个利益共同体,所谓“按份额享有”、“按等份额享有”和“平等份额享有”等,只不过是把共同利益作为临时性凑合,最终目的在于得到个体利益的份额不吃亏、也不占便宜。那么,准共有关系人与共有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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