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成混合共有关系,这种趋利性的物权关系和法锁关系定会依然故我。倘若夫妻、家庭、业主、相邻等共有关系中,所有权人对非所有权人网开一面,免费借用、租用、享用其不动产或动产,这当然是公益性的准共有关系,当然可以分为“按份额享有”、“按等份额享有”和“平等份额享有”等,这些人不一定要分钱分物,但肯定要分权利,同样地需要具备一定的排他权和优先权,同样地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一般分析
总结准共有关系主要性质特征,或者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准共有关系是亚种的非主流的次级共有关系。在各种共有关系中,其一直不能入主流,哪怕铺天盖地的准共有关系袭来,也只能参照共有关系,不能取代共有关系。相反地,共有关系一般不会参照准共有关系,条件成熟时可取代准共有关系。
第二,准共有关系往往是受所有权限制的被动共有关系。本来,准共有关系应当是独立的一类共有关系,也是有一定排他权、优先权一类共有关系。但是,一遇到所有权关系和所有制关系以后,就会受到这两种强势关系的限制与压制而很被动,准共有关系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者行使、保护、限制、提升和规范、调整,背后总会有所有权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影子,好象星星围绕月亮转、月亮围绕太阳转似的。
第三,准共有关系是具有隐秘性、不规则性、不确定的次级共有关系。准共有关系常常隐名埋姓或者忽冷忽热、忽隐忽现。千百年来至今,从法律层面和法理层面,对于准共有关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有的把它安装在所有权制度上比较,有的则把它安装在财产权制度上比较,不想在所有制制度上和非财产权制度上比较,更不作混合准共有关系的研究。一来它是大隐隐于形,二来它是被人为的忽视了。
第四,准共有关系是消极主义的亚种共有关系。准共有关系不光是受所有权和所有制限制,而且受他物权和他项物权制限制。用益物权、用益权、使用权、作用权、利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保证权以及享用权、知识产权等等和信托物权、普通债权,这些他项物权的生存发展空间本来就小,不到万不得已是不轻易成立准共有关系的。准共有关系是在消极主义的背景下设立的,也是在消极主义的背景下行使、保护、变更、转移、消灭的。
第五,准共有关系是信托主义的弱势共有关系。准共有关系人自身的物质力量和物权力量、债权力量非常薄弱,往往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