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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22-1(第2节)

非功利性的混合共有关系,或者说建立信托式共有关系或者混合共有关系。所有混合共有关系均属于“准共有关系”,同样地受法律保护。

用益物权的准共有关系,就权利人的主体而言,远远多于所有权的共有关系人,是一个庞大的物权主体。就物权的客体而言,也是十分广泛的,远比所有权广泛。实际获益方面,并不一定比所有权共有人差,例如在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国家,以及部分土地所有权“私有制”(名私实公)国家,土地使用权人的获益程度甚至于远远高于土地所有权人。许多借贷人、租赁人、承包人的获益比放贷人、出租人、所有权人大等等情形的发生,取决于所有权人的放权程度和用益物权人的幸运程度。

二、一般分析

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的特征推定,可将其概括为以下几种含义。

1.用益物权为一种定限物权,准共有关系为定限共有关系。其对于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限,受限于所有权的统治、控制与支配,一般列为二级普通物权。共有关系人不能自主分割所有权人的财产,共有人入伙、退伙共有关系一般需经所有权人同意。

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主要目的的定限物权,准共有关系为定限的利益均沾关系,用益物权的应有份额是收益权的应有部分,不是所有权的应有份额和应有部分。定限物权标的物需要有一定的使用、收益的价值,否则,用益物权就不能存在。共有关系人以收益共有权为主要物权,收益方式与应有部分受所有权所限制。

3.用益物权原则上虽然是他物权的定限物权,共有关系人可以建立同等级的共有关系,特定条件下也可以建立跨等级的共有关系。原则上,是用益物权人利用他人之物为自己所占用、收益,须就他人之物占用而成立。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建立了杂交的跨等级的共有关系,则另当别论。一般而论,用益物权上不能设立所有物上的担保物权,除非与所有权联合成立新型的混合共有关系后,即与所有权建立了杂交的跨等级的共有关系以后,经所有权共有关系人同意以后,才开始成立担保物权的准共有关系。

4.共有用益物权的占有以事实占有为前提,属于二级共同占有形式。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建立了杂交的跨等级的共有关系,则另当别论。用益物权人唯有占有他人的标的物,才能延续使用与收益的权利。其自主自裁权与法定的一级占有权是有区别的。无论是否建立了杂交的跨等级的共有关系,用益物权的从属性物权地位和二级占有形式不变。只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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