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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22-1(第3节)

是,建立了杂交的跨等级的共有关系以后,用益物权人有参与管理、参与分配、参与分割财产的权利,而义务负担主要是经济负担并不比共有所有权人轻。

5.用益物权的主要标的物是不动产,共有关系人在土地使用权方面建立共有关系,与在其他不动产方面建立共有关系,有严格限制与一般限制之分。所有权人出租不动产双方谋利的收益也比较实际,故用益物权的主要标的物是不动产比较普遍。

6.用益物权为物权的一个独立的品种,共有关系人的独立性,不依技术物权为主要条件,而以政策物权为主要条件。作为一个民事主体,有其独立的物格,能够在自己的权限之内和一定范围内独立行使物权。如果用益物权人与所有权人建立了杂交的跨等级的共有关系,一定要界定各自的物权范围,分清独立物权和共有物权的性质和范围,不能麻痹大意。

在这里,杂交的跨等级的共有关系的成立时,最好适用于物权法的是“有约定”的中心任务,对于物权法的“没有约定的”和“约定不明确的”方面一定要慎重,毕竟用益物权是一种弱势的被所有权统治的物权类型,往往吃亏上当的是用益物权人。

7.用益物权拥有庞大的物权主体与客体,共有关系人于同一标的物上建立共有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种类是一样的,即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之双方权利义务种类是一样的。物权主体方面,其人数众多,远远超过所有权人的数量。其客体方面,租赁权、租佃权、永佃权、承租权、承包经营权、永久使用权和作用权、利用权等权利均可构成用益物权的准共有关系。

8.是第三极的共有关系

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的数量非常庞大,却是一种相对弱势的共有关系。

如果从法律效力上来排序,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是第一板块的共有体制。其物权控制力、法锁作用力和法律执行力是最强劲的,法律要件在物权法原则上是最清晰的。普遍意义在于,“担保债权中心论”可以压制“所有权中心论”和“用益物权收益论”,且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一些担保法锁的法则没有多少弹性的余地,无论在单一体制或者共有体制中,都能体现出其高尚的物权地位与物权价值。所有这些,都是所有权共有关系和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所不及的强势与优势,故列为第一板块和第一极共有体制。

从法律效力上来排序,所有权共有关系是第二板块的共有体制。其没有法锁作用力,物权控制力和法律执行力是折中的,即优于用益物权等普通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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