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无权处分人错误处分或者恶意处分了权利人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的事实已经发生;二是不论侵权人是否主观过错,同样地适用于承担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权利的法律责任。
追偿权,指权利人的财物因无权处分人错误处分或者恶意处分其财产或者财产权后,权利人的财产已经灭失或者毁损,或者是财产权受到了破坏,通过法律救济的形式来行使赔偿损失的物权请求权。对于这项请求权,法律不需要设置太严格、太难办的条件,只要满足三个条件即可:一是无权处分人错误处分或者恶意处分了权利人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的事实已经发生;二是权利人的财产已经灭失或者毁损,或者是财产权受到了破坏;三是不论侵权人是否主观过错,同样地适用于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追回权和追偿权之“追”字,含有追究责任、追求赔偿和追及责任人、追及财产处分人、追及财产损失等意思在内;请求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权利的时间点上,请求赔偿损失的时间点上,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财产或者权利受损害之日起“倒追”的效力,受民法通则诉讼时间的限制。唯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间的限制。
三、法律适用
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相当特殊的财产权变更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确实是扩大了物的买受人的权利。为了提高交易效率和保证财产交易安全,法律对于某些无处分权人处分的财产,买受人依本条款的三个条件就轻易地取得该交易的财产。但财产交易安全不等于所有权人的财产安全,很多时候是因为里外勾结才导致这种不利局面的。尽管有追回权和追偿权作为后补条件,仍然难以杜绝后患。
某些共有关系的经济体中,某些有权有势的财产管理人故意贱卖甚至盗卖共有财产,一些无权无势的共有人敢怒不敢言,结果导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被动局面,权利人特难堪。这类情形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发生的概率更高,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更大、更恶劣。这个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注意,要在维护善意取得的公信力、财产交易安全的基础上,需要在事前预防、事后补救措施上狠下功夫,要把实现追回权和追偿权作为一个重点来抓紧抓好,不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将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定位于动产方面,没有提及不动产。而在本法本条款中也包括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在内。不过,从总体上来说,适用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范围是很小很小的,根本无法与动产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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