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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24-1(第3节)

得制度的圆满解决,是财产处分权、取得权和追回权(或追偿权)三者统一的必备条件:第一是肯定善意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效力。受让人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无处分权。第二是财产转移、交易的价格合理。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没有里外串通的嫌疑。第三是符合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和动产交付生效主义的要件。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有登记证书佐证,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只有同时满足三项充足理由律要件,才是完整的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与善意占有,是意义相近的词汇。两者之间相同的地方是:均为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取得与财产占有类型,善意取得财产的目的是为了善意占有财产;取得、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也可能是无权的,但取得人、占有人非为恶意取得、占有,并且是以合理的价格取得的财产;所受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了受让人。两者之间不相同的地方是:(1)善意取得的财产完全是在财产公平交易过程中合法即时取得的,主要是买卖双方主动合作造就了“善意取得”,却不以取得人是否占有财产为必要条件考量。(2)善意占有的财产不完全是在财产公平交易过程中合法占有的,除此之外,意外占有、合法的捡拾占有、受遗赠占有、所有权人对于用益物权人放弃所有权的占有等,各种类型的善意占有琳琅满目,物权关系相对多样化一些;善意占有不完全是双方的行为造成的,有些时候是单方面造成的,如意外占有、合法的捡拾占有、受遗赠占有等占有形式是他方或者已方单方面造成的;善意占有不一定是即时占有(取得)的,即时占有和延迟占有、未来占有等各种形式都有表现;善意占有是目的,善意取得只是手段,故善意占有所持续的时间要长一些。

二、追回权和追偿权

追回权和追偿权,统称追及权或追击权、溯及权,是法律赋予受损失的权利人的一项事后补偿救济的物权请求权,其实是对于无权处分人的一个限制性、责任性的惩戒方式。受损失的权利人,一般是指受损失的所有权人;有时候也指其他的物权人,如债权人、担保物权人、用益物权人等,这些物权人的损失一旦受到认定,准用所有权人之财产追回权和追偿权。

追回权,指权利人的财物因无权处分人错误处分或者恶意处分其财产或者财产权后,通过法律救济的形式来行使返还原物或者原权利的物上请求权。对于这项物权请求权,法律不需要设置太严格、太难办的条件,只要满足两个条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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