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劳动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的破坏性也最大。
二、一般分析
笼统归纳一下,无处分权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人。
1.共有关系圈子里的某些所有权共有人也是无处分权人
所有权共有人每人都有名义上的处分权,但实际上要附加程序正当、处分正义、价格合理等限制条件,否则就不具备处分权。
譬如,夫妻共有的汽车出售给第三人,未经夫妻双方共同商量,夫或妻一方擅自出卖给他人,擅自出卖者视为无处分权人。合伙共有关系中发生这种事件更多。合伙企业购销产品是由专职人员负责的,非专职的共有人可视为无处分权人。在企业管理层授权以后,专职的共有人和非共有关系人可以成为处分权人。无论是共有关系人和非共有关系人,长期或者临时获得处分权,需要符合办事章法和程序,符合其他共有人的意思表示。
上述共有权人都是如此:财产处分权的一边是有物权,另一边是无物权;在有物权一边是有处分权人,在无物权一边是无处分权人。
2.某些特定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不动产所有权共有人为无处分权人
所有权人每人都有名义上的处分权,但实际上要附加程序正当、处分正义、符合政策等限制条件,否则,就不具备处分权。譬如,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经济适用房”,即住房制度改革的廉价房,职工取得这种福利房屋以后,其处分权仅仅限于向本单位、部门出卖,否则,超越这一道政策红线,就是无处分权的红线。农民利用集体的宅基地盖的房屋,其处分权限于向集体内部出售,否则,超越这一道政策红线,就是无处分权的红线。道理也是一样的,因为农民家庭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免费或者廉价的,因此政策方面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
上述不动产所有权人,包括个人所有权人和共有所有权人在内,都是如此:财产处分权的一边是有物权,另一边是无物权;在有物权一边是有处分权人,在无物权一边是无处分权人。
3.某些有职有权的无处分权人
所谓有职有权的无处分权人,指所有权、共有所有权、信托所有权之类的有职有权的处分权人,超越权利的界线,不按市场经济规律和商品价值规律办事,以明显不合理或者极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或者从贱卖财产的非法活动中收取回扣等好处费,给予其他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即由其恶意处分财产形成了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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