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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27-1(第4节)

有资产法》,将与《物权法》联袂,建立健全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旨在将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与行政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拧成一股绳,让私有财产的善意取得人和公有财产的善意取得人一同得到法律的保护。

应该说,在侵权责任法方面,《企业国有资产法》比《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更具威慑力,对于恶意处分人和恶意占有人的打击力度更大。尤其是有职有权的处分权人,不仅要认真贯彻《物权法》、《侵权责任法》,还要深刻领会《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精神实质,一丝不苟地认真贯彻《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于政府官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各种处分权和管理权作出了统一的规范与限制。按照该法律第30条的规定,单从大的处分权来说,其样式远远多于物权法所规定的样式。主要的类别有:(1)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2)国家出资企业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3)国家出资企业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幅捐赠;(4)国家出资企业的分配利润;(5)国家出资企业的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6)国家出资企业的其他处分权,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规约的其他处分权;(7)国家出资企业行使各种处分权,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以上特别规定是制度物权法的特别规定,俗称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从《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条以及其他条款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很大的启发:(1)这是宏观物权法、制度物权法,不是微观物权法、普通物权法。(2)所谓的财产,可以是单一的财产,也可以是一个大型的财产包裹。当然包括重点财产和一般财产。(3)有处分权人由于情势的变化,很有可能变成了无处分权人。对于这一点要特别警惕。俗话说“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说明了内部的无处分权人对于国有资产的极大的破坏作用。

物权法所规定的处分权样式,主要是指担保或为他人担保、财产转让(出卖)、赠予这几种形式,纯粹是古典物权法、微观物权法的简单形式。由处分权的有物权、正物权推出处分权的无物权、反物权,就是无处分权、准无处分权和恶意处分权、恶意取得权、恶意占有权之类的零物权或无物权、反物权。

关于多种处分权与无处分权,《企业国有资产法》还不是最多的法例。最多的法例在于《刑法》,那里面存在无处分权、无占有权、无收益权等多达数百种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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