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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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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0-1(第3节)

门)处理。二是诉讼期限保护期以内的次要无处分权人,包括不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或者非经营权的普通公民,一般是捡拾人无权处分的延续。遗失物的追偿权,不仅仅是限于返还原物或者赎回价金,误工费和其他经济损失也应当包括在内。

失主的义务,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物品遗失的第一时间主动寻找遗失物的下落,不能超过二年以上时间去寻找遗失物的下落和主张诉讼的权利,也不能在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6个月以后去寻找遗失物的下落和主张诉讼的权利。失主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只要是合法交易的,就应当接受现实。失主向遗失物的捡拾人追回该物品时,应当主动感谢,并适当地给予一定报偿。失主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二)拾得人的权利义务

拾得人具有临时占有并保管遗失物、失物招领、上交遗失物给有关部门保管与处理、有限度的索偿权和拒绝虚报冒领遗失物、获取遗失物保管费用等权利。拾得人具有不得侵占、私分、赠予、买卖、挪用、毁损、灭失遗失物等义务,及时寻找失主、返还原物、拾金不昧等义务。

拾得人偶然拾得遗失物,对于第三者而言,具有保管、保存遗失物和为失主保密的权利;有向失主或者有关部门要求支付保管费用的权利,有向失主要求兑现悬赏广告承诺的权利。

对于其应尽的义务而言,具有保管、保存遗失物和为失主保密的义务;应当及时通知失主领取或者将遗失物送公安部门的义务;不故意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义务;不得参与地下交易、黑市交易和擅自处分遗失物的义务;主动寻找失主返还原物的义务,或者及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的义务;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拾得人不履行义务,轻则构成不当得利,重则构成侵占他人财产罪,需要负法律责任的。

(三)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的权利义务

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指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批准注册的特许行业的经营者,拍卖企业和专业对口企业均属于这一类特种经营者。其具有合法的经营权、对遗失物拍卖或变卖的审查权和处分权,以及配合失主返还原物的相关义务。

其是具有特种经营许可证的正规单位,拍卖遗失物前要审查遗失物处分权人的处分资格,合格后和签订合同后要在有影响的报纸杂志上公开拍卖信息,在无人竞买时才实行变卖的方式。原则上,对遗失物有处分权的只能是由公安机关等指定的公权部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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