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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5-1(第2节)

或者以不当得利论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不知悉遗失物失主的处理措施。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不知悉遗失物失主即所有权人的,采取的措施,是积极寻找遗失物失主,或者将遗失物上交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进行公务处理。其中,积极寻找遗失物失主的措施,可以张贴招领告示,甚至于可以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信息、手机信息等大众媒体广而告之。注意,张贴招领告示和作广告,要适当保守遗失物关键特征、数据、记号等秘密。否则,被恶意占有人冒领就会了麻烦,也可能前功尽弃。

第三,弄清遗失物各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

如以下一般分析所示。

二、一般分析

主题:弄清遗失物各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

遗失物各关系人,系指遗失物拾得人及其相关的知情人和遗失物保管人、遗失物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遗失物受领权人(含失主或失主代理人)和遗失物接受处理权人(含公安机关等公权人)。物权法第109条规定的遗失物各关系人,不包括善意取得或者恶意取得的遗失物的受让人,也不包括拍卖企业和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在内。因为拾得人拾得遗失物,自己和自己的委托人无权向任何单位与个人擅自转让、赠与遗失物,包括委托拍卖企业和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转让、赠与遗失物在内。连公安机关等公权人自己也无权擅自向任何单位与个人擅自转让、赠与遗失物,只能在遗失物招领公告期满以后无人认领的前提下委托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公开拍卖或者变卖遗失物。

以过程控制论或者全面质量管理理论而言,以保护遗失物和保护失主权利展开的道德关系运动,确实需要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管理。其中,关于“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是第一个重要环节,如果这个环节出了差错,以后的环节就会跟着出差错。

1.拾得人不对称性的权利义务

拾得人不对称性的权利义务,是拾得人的义务重于、优于、长于、多于权利,甚至于可以是完全无偿援助性义务,或者面临着风险性义务。正好与失主的义务相反配置。

物权法第九章之所以将遗失物的取得列为“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主要原因在于:(1)这种所有权的善意取得不同于一般所有权的交易取得。一般所有权的取得,是特定的普通物或者普通商品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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