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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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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43-1(第3节)

用。因此,关于失主悬赏兑现的奖赏,与有关部门五五比例分成应当是合适的。毕竟,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还有稳定的工资收入,是在工作范围之内履行的义务。

以上悬赏物质奖励分成是个假设,或者是建设性意见。一般而论,失主权利人的悬赏广告只针对遗失物拾得人,不针对有关部门。相信大多数情势下,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并不计较是否取得悬赏奖金,大多数公务人员也情愿完全做义务劳动。如果说遗失物拾得人所得赏金很少,叫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拿,他们也是不好意思拿。倘若遗失物拾得人所得赏金很丰厚,抽出一部分来感谢一下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这也算说得过去,也不算“多吃多占”,但不一定是“五五分成”。

拾得人拾金不昧,履行了各种应尽的义务,将遗失物返还给失主,或者通过有关部门返还给失主,既有资格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的权利,也可以依据失主的悬赏广告获取奖赏的权利,还可以有接受有关部门或者地方政府精神奖励的权利。一些拾得人拾金不昧成绩突出的,还可以被地方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荣誉市民”称号。

二、公安等有关部门的领赏权

公安等有关部门的领赏权,是他们依法获得的与义务相匹配的权利。只要义务达标,完全有资格领取遗失物权利人即失主的应当支付的补偿费用或者奖赏费用。公安等有关部门圆满完成了各项法定的义务,没有侵占遗失物之虞,没有权利和义务的瘕疵,就是合格的领赏权人。

公安等有关部门的领赏权,也应当包括三个板块。一是由遗失物权利人提供赏金与补偿费用。二是由遗失物所在地政府提供赏金与补偿费用。三是经营性企事业单位。第一板块的情形不太乐观,某些失主经济拮据,或者由于遗失物价值不大等原因,导致公安等有关部门的领赏权落空。第二板块对于公安机关、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是可靠的,政府精神文明办公室、见义勇为基金会之类的公益组织与公安机关有组织纽带关系,会第一时间答应他们的领赏请求权的。第三板块是经营性企事业单位内部拨款,给予保卫部门等接手并保管、上交遗失物的领赏权人。理论上,第三板块的领赏权人比遗失物拾得人和公安机关所起的作用较小一些,如由遗失物权利人提供赏金与补偿费用,应当少得一些。

过去的时代里,对于拾金不昧之类的学雷锋精神,往往是以精神鼓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助的,对于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制度都是如此。现在的情势下,国民经济有了持续的高速发展,各种政府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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