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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47-1(第2节)

领权相比,有着显著的不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前提可能有两种:一种是认领人已经出现,但有其他认定人否认认领人的认领行为,并且已经向人民法院主张了自己的权利,于是,法院发出认领公告,以便于寻找真实的认领权人;另一种是认领权人(失主、遗失物所有权人)没有出现,但有人(一般是财产的事实占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判决“无主财产”的主张,以便于将自己占有的财产归结为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所请诉请的标的物,不仅有动产而且还有不动产,而且多数是长期的“无主财产”。然而,物权法中遗失物的标的物是动产,多数是现实中的遗失物,而且失主也不确定,是在认领权人未出现时作出的“半年期”认领时效的。

民事诉讼法第176条作出了补充规定:“决定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由此可见,无论是物权法规定的“半年期”认领时效,还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年期”认领时效,都只不过是临时的处分权项目下的临时时效,不是终极时效。终极时效是“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以后,认领权人可以向地方政府索回属于自己的遗失物或者遗失物的价金。

其他特别规定的。还有海关法第30条、第51条,对于进口货物无人认领的,海关的临时处分权和认领人初期认领时间为三个月期限(必要时由海关延期为六个月期限),自货物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需扣除必要的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还有邮政法第23条、第24条。邮政法第23条规定了无主邮件的邮政局临时处分权,邮政法第24条规定了汇款通知单认领汇款的期限是二个月期限,自退汇通知投交汇款人之日起满10个月未被领回的汇款,由邮政局上缴国库。

二、法院与公安机关的不同处分权

法院或者公安机关发布招领公告,是事权性临时处分权的一个环节,为现实无人认领与未来无人认领遗失物设定处分的前提条件。

人民法院受理遗失物而立案,分为特殊遗失物、普通遗失物和脏物遗失物三大类案件。其中,(1)受理特殊遗失物的主要对象是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2)由认领人与拾得人发生认领或者奖赏争议而诉诸法院的;(3)是公安机关对于特殊遗失物、普通遗失物和脏物遗失物的处分拿不定主意,将遗失物送交法院处置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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