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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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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47-1(第3节)

对于《海关法》第51条规定的进口货物追还权期间、《邮政法》第23条规定的无主邮件的临时处分权、《邮政法》第24条规定的汇款通知单认领汇款的期限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发生争议,诉求法院裁决的。

对于第(1)类,属于特殊的遗失物,遗失的年代久远,寻找新老失主相对困难,认领权人适用于一年期认领期限的特别规定,这种规定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与招领公告有关的“加倍”有效期。对于第(2)类,属于一般的遗失物,是新近发生的事情,又不太适宜保管时间过长,认领权人适用于半年期认领期限的一般规定,这种规定是由公安机关作出的与招领公告有关的有效期。对于第(2)类,无论是属于一般的遗失物,或者属于特殊的遗失物和脏物的遗失物,因为交由人民法院全权处置,认领权人一律适用于一年期认领期限的特别规定。

但是以上认领期限,不等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需要通过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时效来解决。

小结: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同属于公权公职机关,而法定的裁决权、物的处分权也是不相同的。

一是临时处分权有所不同

公安机关应当在遗失物不超过价值5千元以内发挥自由裁量权和遗失物的临时处分权,超过5千元以后应当送交人民法院裁决。人民法院对于价值5千元以上或者以下的遗失物,都有裁决权和临时处分权。

对于无人认领的遗失物进行拍卖、变卖,公安机关的权限有越来越小的趋势,人民法院的权限有越来越大的趋势。人民法院对于各种遗失物都有权利独立主持拍卖、变卖。而公安机关不能独立主持拍卖、变卖,最多只能充当人民法院的配角。但是,两者之间的共同之处,在于所得价金均上缴国库即地方人民政府。

事权方面,大量的事权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有些事权不如公安机关那么广泛。这里不再赘述。

二是遗失物的处置对象有所不同

公安机关对于是否属于普通的遗失物,或者属于特殊的遗失物和脏物的遗失物的性质不明的,应当将遗失物送交人民法院处置。人民法院对于性质不明的遗失物,都有裁决权和临时处分权。

公安机关拍卖、变卖普通的遗失物属于一个重点对象,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特殊的遗失物和脏遗失物属于两个重点对象。

人民法院对于铁路、公路、旅店、海关、邮政和公安等各个部门以及各个单位与个人的各种遗失物、无主物均有受理的权利,以及依法临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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