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主要集中于物权法、民法通则和刑法、著作权法,其次是文物保护法,或者说主要集中于成文法和道德法,其次是习惯法。
第三,隐藏物与埋藏物的处理办法求大同而存小异。总体上说,隐藏物与埋藏物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最为贴近。但需要认真地从中找出异同点,并从中找出最佳平衡点和最佳处理办法。可以肯定的是,所发现的隐藏物,既是隐藏物、又是埋藏物的,按照埋藏物的法律来实行,因为埋藏物的概念大于隐藏物的概念。
《德国民法典》中只有埋藏物的概念,没有隐藏物的概念,可能是将这两者合并在一起了。
隐藏物一般是近期发生的多、远期发生的少,无论是合法的和非法的隐藏物是相对的容易找到所有权人的,而且必须要花大力气找到所有权人及其他权利人。
理论上,隐藏物的非法人是无物权人、零物权人、负物权人,但在脏物、准脏物充公之前,他们依然是限期的占有权人。脏物、准脏物设定负担的,因为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民商事的抵押权应当让位于法院的判决权,即让位于充公权。民商事的抵押权人不知道或者应该不知道其是脏物、准脏物的,可以依法向隐藏物的抵押人追偿;否则不得向隐藏物的抵押人追偿。
二、一般分析
发现隐藏物,适用于物权法遗失物的权利义务的,参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处理。适用于文物保护法的权利义务的,参照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产生隐藏物的主要因素,是很久以前,主要是所有权人为避免兵燹战乱、盗贼流寇或者政敌宿敌的侵扰,将值钱的金银财宝、有价证券、契约资料、历史文物及其他私密的文字资料用陶瓷器皿罐子等包装材料掩埋于地下,以防不测之祸。由于世事的变迁,或者所有权人、埋藏人过早离世,或者财产继承人没有出现,财产所有权变得扑朔迷离。
个别隐藏物在水下被发现,是因为发生了海难、河难等天灾人祸的事故,将船只与货物、人员一并埋藏、隐藏在水下,并非所有人、持有人故意将物品掩埋、隐藏于水底之下。古代江河湖海的打捞技术水平落后,有些水下的隐藏物经历了甚至上百、甚至于数千年的历史长河,所有权人变得更加不可捉摸。
个别隐藏物日久天长形成了地下城堡、水下城堡,是因为战争灾难、自然灾难和其他灾难导致城里人大量死亡或者迁移他方,留下一片废墟。这些也往往经历了千百年的历史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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