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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52-1(第3节)

主要是针对涉民的物权关系。埋藏物、隐藏物涉公的物权关系不能因此而荒废。

无论是遗失物、无主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优先适用、优先保护。文物保护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第16条至21条规定的大意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经报批都不得擅自发掘,非以发掘为目的的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立即报告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中发现国家保护的文物,应当在二十天内不迟延地向当地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文物管理部门报告,或者直接将文物送交有关部门处置。

二、立法例

关于埋藏物,世界上有三种立法例。

一是公有主义。即统一归国家所有。如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权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文物保护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二是报酬主义。埋藏物的所有人应当支付的酬金。发现人可以请求埋藏物价值之一般比例以下的报酬。如德国民法规定,拾得人可以获得3%~5%的酬金。日本民法规定,拾得人可以获得5%~20%的酬金,特殊情况下可得50%的酬金。意大利民法规定,拾得人可以获得10%的酬金。中国台湾民法规定,拾得人可以获得3\/10的酬金。

中国物权法开始取消了公有主义的“一统天下”,将埋藏物、隐藏物的普通财物与文物区别开来。对于拾得人、发现人的奖赏规定接近于象征性的报酬,认领权人支付必要的费用和失主悬赏的奖金都是不确定的比例,或者没有比例。民法通则关于“表扬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规定,也是笼统的规定。

三是发现人取得主义。即在一定公告期限内,无人认领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的,发现人可以直接获得所有权。如日本民法典第241条规定,关于遗失物,依特别法规定,进行公告后六个月内,其所有权人不明的,拾得人取得物的所有权。意大利民法典第929条规定,如果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经过1年,拾得物的所有人仍未出现,则拾得物,或者在必须出售拾得物的情况下,其价金归拾得该物的人所有。

中国法律对于人造的有价值物,包括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等无主物,不赞成发现人取得主义。但是对于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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