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汽车和一个遥控器,汽车是主物,遥控器是从物。主物对于从物有着技术上和使用价值上的依赖性,这是属于完全耦合式。遥控器虽然自身价值不大,但使用价值很大。更换一个遥控器也不保险,转让人转让了汽车却没有转让遥控器,同样地可以打开已经转让过的汽车门,开得了转让过的汽车,等于是留下了隐患。物权法规定的“主物转让时,从物随主物转让”,能够保障受让人的成套购买权,转让人遵从这一规定是应尽的义务。除非受让人始终拒绝遥控器的受让。
又如一辆自行车和一副自行车锁链,自行车是主物,自行车锁链是从物。主物对于从物没有技术上和使用价值上的依赖性,这是属于半耦合式。自行车锁链价值不大,该锁链可以使用其它锁链来代替。转让自行车时,购买人可以谈条件,既可以连同受让自行车一起受让自行车锁链,也可以只受让自行车不受让自行车锁链。物权法规定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表示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所依据的合约自由的规则,是灵活机动的物权选择原则。
无论是完全耦合式或者半耦合式,从物是否随主物转让,可由出让人和受让人双方约定解决。物权法规定的“主物转让时,从物随主物转让”,总体上是指导性的规定。
二、主要性质
主物和从物的性质以及划分的标准,可以如以下几个方面来概括。
1.均为需聚合和可独立的物
主物和从物从物理上划分,是两部分独立的物。从物的这种“独立—耦合—独立”的流程,是随着主物的使用循环往复的。
独立的物,不是相互排斥的物,而是能合能分的集聚物。主物与从物于耦合之前为各自独立的物,耦合以后为相互联系的物。
比如汽车发动机与传动机构、操作机构、电路机构和车体、车厢、车座等等整体形成一个物—汽车。转让汽车,当然包括转让汽车发动机在内。又如汽车遥控器并不附着在汽车整体之内的,可以构成独立的物—从物。汽车与遥控器的关系,就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它们耦合之前为各自独立的物,耦合以后为相互联系的物。
2.均为不同的效用
主物和从物从作用上划分,主物起主导作用,从物起辅助作用。主物和从物耦合在一起发挥聚合作用,其作用力不能互换,不能颠倒。但必须有从物附着于主物的事实,并且从物对主物发挥的作用是辅助性的。
主导作用,是指物的使用价值、经济性、安全性、可靠性明显地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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