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的果实为权利依其使用方法产生的收益,特别是有取得土地成分的权利的,为所取得的成分。(3)物或权利因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也为果实。”德国民法为什么为称果实为“天然孳息”?可能的情势是,“果实”是物权法的范畴,“天然孳息”是债权法的范畴。但是,我们不能将种植物、养殖物的果实全部当作“天然孳息”。这种看来,好象每个农民都是债权人似的。
三则,中国物权法规定的“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会不会产生负作用也未可知。德国民法典第246条规定[法定利率]:“债务依法律或法律行为应支付利息的,应支付4%的年息,另有规定的除外。”日本民法典第404条规定[法定利率]:“关于应产生的债权,无另外意思表示时,其利率为年利五厘。”第405条规定了[法定复利]。中国物权法对于这种关键性的内容没有具体规定,有些遗憾。德国人、日本人同样知道法定孳息是由行政法之类的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他们可以不拘一格呢。
天然孳息独享权:天然孳息,一般由所有权人先占并独立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天然孳息优先取得权:天然孳息,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的,由用益物权人按照实际占有权优先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确认取得权:(1)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2)法定孳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二、天然孳息的归属
天然孳息是依种植物、养殖物的天然属性而产生的新物孳息。天然孳息被原物所孕育,故其原物为母物,天然孳息是派生物。原物与天然孳息物的关系,表面上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实际上是以物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天然孳息所有权的归属关系。
天然孳息的范围非常广泛,主要来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如耕作土地获得粮食和其他农作物,种植果树获得果实,养殖牲畜获得各种子畜和奶产品,养殖鱼虾获得鱼苗、虾苗等。
天然孳息权属的归属,主要由普通物权法和习惯法规范与调整,与合同法关联度相当高。
1.所有权型天然孳息的归属
所有权型天然孳息的归属,即设立所有权人法权地位并独享天然孳息所有权的归属。天然孳息,一般由所有权人先占并独立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是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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