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法中调整与改变了物权化方针,担保物权型天然孳息和部分法定孳息的归属因此而发生根本的变化,以留置物的变化最大,其次是质押物的变化,抵押物的变化视当事人约定的具体情况而定。其中,最高额质押物的变化大于一般质押物的变化,最高额抵押物的变化大于一般抵押物的变化。最高额质权是加强型质权,最高额抵押权是加强型抵押权,往往需要加大清偿债务的力度,扩大清偿范围与缩短清偿周期。
第三,也有约定的余地,而担保物权型孳息的归属呈现出形成了模式化、格式化和物权化加法锁化的确认体系。并且改变了普通物权法关于天然孳息的归属规定,几乎将天然孳息当作了法定孳息对待了。但就债权人何时何地取得孳息,仍然有约定的余地。
普通物权法中,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相互之间的界限是很明显的,也不可能将两者之间人为地混同在一起。
担保物权法中调整与改变了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的权属结构。既然法定孳息是依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和法律条件而归属,担保物权法中天然孳息几乎也是依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和法律条件而归属。定性分析上其天然孳息依然是天然孳息,定量分析上其天然孳息很多准用法定(法律规定)的孳息。同为天然孳息,其约定的成分远远少于普通物权关系中的成分。
第四,担保物权型孳息的归属是短期的或者是定期的形式。
担保物权型孳息的归属,债权人的和所有权人的一般都不会维持长久,法锁关系和信托关系存在的时间一般不会太长,长则几年、短则几个小时。法锁关系和信托关系一旦解除,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一般归债权人所有。
担保物权是以清偿债权债务为原动力的,时间越短效率越高,否则是效率越低。注定了其归属是短期的或者是定期的形式。
第五,诉讼时效不止一年。
担保物权型孳息的归属受债权法和法锁关系影响,担保法第12条规定:“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时效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段期间,其法律性质不是时效,而是权利人怠于行使抵押权的除斥期间。
二、担保物权型孳息的归属
1.质押财产与留置财产的孳息归属
物权法第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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