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235条规定“留置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以上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而法定孳息在商品经济社会中有着很高的比例和突出的法律地位。而且,担保物权法中“自然孳息”实质上是“法定的自然孳息”,或者可列为“准法定孳息”,本条款规定的“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的限制范围大大缩小,即意思自治主义认定的法定孳息和“准法定孳息”范围大大缩小,给予担保债权人孳息的归属肯定的幅度大大增加。物权法第213条规定的质押物孳息的归属,虽然也提及了“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但这种规定不是重点,重点在于“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物权法第235条规定的留置物孳息的归属,没有提及“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完全肯定了“留置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百分之百是法定孳息包括“准法定孳息”(法定的自然孳息)。
本条款所谓“按照交易习惯取得”,亦指担保物权法、债权债务关系法之法定孳息的“交易习惯”和准法定孳息的“交易习惯”,并不指“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之交易习惯。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的交易习惯,颠覆了“所有权中心论”,创建了“担保债权中心论”,一切物权化方针均围绕着债权人优先受偿财产或财产权而进行,权利的天平适当地向债权人倾斜,并使得担保物权型法定孳息的归属变得很严肃、很有成效。
担保物权型法定孳息的归属,不存在于普通物权关系和普通法锁关系中,仅存在于担保物权关系和担保法锁关系中,不适用于“所有权中心论”、不太适用于“一般债权中心论”的法律关系,仅适用于“担保债权中心论”的法律关系以及信托关系、对世关系、物权关系、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属于债权优先与清晰的强势的法定孳息的归属。
确切地说,担保物权关系优于普通物权关系,担保法锁关系优于普通法锁关系,担保法律关系优于普通法律关系,担保债权人优于普通债权人,担保债务急于普通债务,故担保物权型法定孳息的归属成为必要、成为重点,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与物权地位。
物权法没有专列权利质权型担保物权型法定孳息的归属,但有隐含的规定。第229条“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之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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