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比上可见一斑。
在土地私有制条件下,很多私人是土地所有权人,与民事的土地用益物权人形成的是普通物权关系,受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多过受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也就是受法律约束的条件少一些,私有土地所有权人对于私有土地用益物权人的剥削程度深一些。虽然同是普通物权法,同是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物权化方向是不相同的,因土地产权制度不同而产生了很大的差异。
物权法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确认与保护用益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增益利用、协作利用、分工利用或分享利用,维护资源的有序利用、规范利用或整合利用、排他利用,理顺与所有权人的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与法律关系。用益物权关系是“三大物权关系”中重要的一种物权关系,与所有权的关系最为密切,与担保物权关系疏远一些,而在普通物权法系中起承上启下的物权杠杆作用。
每个国家在土地类和建筑类不动产物权关系中,用益物权关系是最活跃的物权关系之一,不动产用益物权人的数量会远远超过所有权人的数量,只不过是物权地位与物权价值比所有权的稍微低下一级而已。
二、用益物权之三大权能
用益物权的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合称用益物权的“三大权能”,代表了用益物权的最基本的本质特征。与所有权的四大权能相对应,易读易记。因为所有权的权能体制中也有此三种权能,有必要对于此三种权能进行对比分析,以期深入了解用益物权的基本概念。
同为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但所有权人的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是独立自主的三大权能,而用益物权人的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不是独立自主的三大权能。因此,用益物权亦称“定限物权”、“他项物权”、“收益承租权”、“第二级普通物权”,即受所有权人限制的亚种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
1.受限的占有权
占有权:指权利人对于物实际控制的权利。所有权人的占有权是一级占有权,是强势占有权,对于物有完全控制的优先权利,具有法定占有和事实占有的双重功能。用益物权人的占有权是二级占有权,是弱势占有权,受所有权人所限,对于占有之物具有不完全控制的权利,具有事实占有的主要功能。其他权利人的占有权是三级或者三级以下的占有权,是更加弱势的占有权,受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所限,对于物有更加不完全控制的权利,也具有事实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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