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主要功能。
2.受限的使用权
使用权:指所有权对本人之物、用益物权人对他人之物实际利用的权利。所有权人的使用权是一级使用权,是强势使用权,对于物有自由使用的优先权利,具有法定使用和事实使用的双重功能。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权是二级使用权,是弱势使用权,受所有权人所限,对于其所占有之物具有不能完全自由利用的权利,具有事实利用的主要功能。其他权利人的使用权是三级或者三级以下的使用权,是更加弱势的使用权,受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所限,对于物有更加不完全利用的权利,也具有事实利用的主要功能。
3.受限的收益权
收益权:指所有权对本人之物、用益物权人对他人之物上利益得以实际享用的权利。所有权人的收益权是一级收益权,是强势收益权,对于物上利益有优先自由享用的权利,具有法定使用和事实使用的双重功能。用益物权人的收益权是二级收益权,是弱势收益权,受所有权人所限,对于其所占有之物上利益有不能完全自主享用的权利,具有事实享用的主要功能。其他权利人的使用权是三级或者三级以下的收益权,是更加弱势的收益权,受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所限,对于物上利益有更加不完全享用的权利,也具有事实享用的主要功能。
用益物权人即非所有权人,是与所有权人关系紧密的一类定限物权和他物权人。他人之物,就是所有权人之物,是可以为用益物权人占有、使用、收益的有价值或者使用价值的标的物,在这里,主要指不动产的可利用物。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用益物权的三项权能,为该物权的核心部分,也是用于区别其他物权的显著标志。
4.物权地位低于信托所有权
表面上用益物权好像是信托所有权。其实不然。实际上,用益物权之占有权、使用权受所有权出托的成分浓重一些,且以静态物权或者长期物权为主要表现形式;用益物权之收益权只是半出托半自由的权利与义务,用益物权人的盈利与亏损,所有权人可以一概不过问;关键在于,用益物权人不能处分所有权人的财产,只是利用所有权人的财产来从事经营与谋利活动。
信托所有权之信托占有权、信托使用权、信托收益权,完全是按照所有权人出托的意思来行使的,是比用益物权人更强势、更自由、更活跃的单项权能与聚合权能,且以动态物权或者短期、临时物权为主要表现形式;更有甚者,信托所有权人的主项是信托处分权,是按照所有权人的指示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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