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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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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61-1(第2节)

或者遭受破坏的物,所有权人不轻易在自己支配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如果所有权人在自己所有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往往承担动产物毁损、灭失和其他权利丧失、承担经济损失的风险。因此,这也反证了“用益物权是以不动产标的物为主体的定限物权”实至名归。

其次,不动产与动产的交易方式不同,能够成就不动产用益物权,难以成就动产用益物权。

众所周知,不动产的物权维护是以登记对抗主义的强制性手段来达到的。通过登记公示的办法,将土地等资源的权利以及地上建筑物、构建物、树木等地上附着物以及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权利,如地上权、地下权、地面权、空间权捆绑在一起。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的主体和客体一应清楚明了。不动产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以及以下等级的权利人,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对明晰一些,稳定一些。所有这些优越的条件,能够成就不动产用益物权的实现。

动产的物权维护,只有机动车辆、机动船舶和航空器是以登记对抗主义的强制性手段来达到的,其他的是经纯交付生效主义来完成的。

动产用益物权的实现,一般可能是限于已经登记的动产。中国物权法定稿时,特意加上了“动产用益物权”,原因盖因于此。

其三,确认动产用益物权确实有某些困难的地方,光从三项权能上定义,有时候会显得牵强附会。从这一点上讲,对于交付生效主义的各种动产,设立动产用益物权意义不大。

动产用益物权的不稳定性、不安全性,不在于设置动产用益物权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是否合理,而在于动产所有权人将自己的动产标的物交付于动产用益物权人时的物权再确认。

动产所有权的交易有两种,一种是交付生效主义,一种是登记对抗主义。对于已经登记生效的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之类的动产,容易辨别与确认动产用益物权,故对此设立动产用益物权的安全性、稳定性比较可靠。然而,对于交付生效主义的动产,在到底是所有权的转让还是用益物权的设立问题上,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容易发生歧义。不仅仅如此,动产所有权、动产用益物权与动产的更下级物权如三至四级占有权、三至四级使用权的物权关系,也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容易发生歧义。就是说,非登记对抗主义的动产,在财产与所有权交付、收益租赁、使用租赁、享用交给等物权关系上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容易发生歧义。

动产用益物权是个概括性权利,但往往容易将收益租赁权、使用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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