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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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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62-1(第2节)

白的。但仍然有一些问题值得商榷,在此按下不表。

那么,中国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中国的普通公民是否可以评论呢?依据宪法第35条关于“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规定,应当是可以评论的。

二、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享用型用益物权

中国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起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滥觞于八十年代中期。其中1984年初以前,是在人民公社三级所有制存续条件下进行的。1984年开始全面撤销人民公社体制,建立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体制,并全面推行土地承包制度至今。

1982年,农村的责任制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1986年中央文件出现了“统分组合”的概念。所谓统分组合,就是乡、村合作组织实行分散经营和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种体制一直沿袭到现在。因此,物权法第124条规定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关于承包期限,1984年中央决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1993年中央和***规定,耕地承包期到期以后,再延长30年不变。1996年***办公厅文件表示,承包、租赁、拍卖“四荒地”使用权,最长不超过50年。由此可见,关于中国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定过程,大多数时候不是由法律部门制定的,而是由执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

真正走上法制化轨道的是自2003年3月1日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目前适用的是这部承包法和物权法的部分内容。其中,关于承包期限,与物权法的相同规定是,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物权法第三编第124条~134条共11条承认了是用益物权。但第二编的一些条款却规定了“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同一部法律就出现了前后不一致的地方。第三编的规定无疑是正确的,第二编的规定似乎有些名不副实。究其实,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是虚权,没有实权,实权在于用益物权方面。而真正的土地实权在于国家或者在于地方政府。其实,有的法学家对于此问题也专门撰文质疑过。

2006年,中央决定在全国一律免除农业税费。这一重大举措,标志着中国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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