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可以随意变换的,如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是国家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人,不能随意变换的。集体成员的角色甚至于可以变换,可以在共有制与私有制两个方面转换。如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是可“统”又可“分”的。
四是重要因素起关键性作用。全民所有制内部不容易设立自然资源用益物权,是由于其内部的“铁三角”物权制度相当稳固,除非他们人为地破坏了这一制度,搞了公权私化或者干脆私有化。集体所有制内部的物权关系不是铁板一块,特别是农村集体所有制,他们的主要生产资料是土地,容易搞公权私化或者干脆私有化,总体上应当是土地共有制体制,而少数项目可以设立自然资源用益物权。如集体的森林、水域归某些人承包了,承包人向集体交承包费(相当于租金),也就是收益租赁人,那么,用益物权就成立了。不过,倘若各个集体成员是“平均地权”形式的,又不用向集体交承包费(相当于租金)的,又好像是自然资源共有制的形式。
二、曲线的物权关系
曲线的物权关系,即所有制交叉、物权等级逆差的物权关系,指自然资源权利重新配置后的物权关系,即很容易产生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的物权关系。主要取决于所有权人将自己的权利对外开放,并由此产生了高低不平的耦合式物权关系,即“所有权+用益物权”的不同等级的物权关系。
其所反映出来的物权化方向,也是与西方国家、旧中国的物权化方向有很大的的差别。如西方国家和旧中国,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的产生,主要地不是从“所有制交叉”的物权关系中产生的,而是从“私有制复制”、上下级物权关系中产生的。因此西方国家和旧中国,表现出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得力于农用土地所有权私有制,大批量地产生或衍生佃农、产生或衍生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人;那么,新中国消灭了佃农,于是乎就产生了“谁是农村的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人?”的疑问。
1.国家自然资源安外的物权关系
国家自然资源安外的物权关系,指在法律不禁止的条件下,集体、私人和其他人依法取得的一般用益物权或者特许用益物权。但国家的自然资源制度信托所有权不在此列。所谓安外的物权关系,就是既攘内又安外的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关系。理顺这种物权关系,首先是理顺国家所有权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制度信托所有权的物权关系,其次是理顺国家所有权、国有企事业单位制度信托所有权与一般用益物权或者特许用益物权的物权关系。
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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