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之用益物权关系的编制中,事关国家自然资源安外的物权关系主要集中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国有农用地承包等三个部分,或许可以笼统地归类为“一般用益物权”,但建设用地使用权比农村或者农业之“一般用益物权”的控制程度严格得多。
本法第122条所规定之“海域使用权”,第123条所规定之“探矿权、采矿权”以及特种取水权、特种使用水域,应当归类为“特许用益物权”,国家所有权人和行政经济法对此控制程度,比之上述“一般用益物权”的控制更加严格。这些特许用益物权,主要是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作为普通民法之物权法省略了许多笔墨。
2.集体自然资源安外的物权关系
集体自然资源安外的物权关系,指在法律不禁止的条件下,国家、私人和其他人依法取得的一般用益物权或者特许用益物权。但集体内部的自然资源制度信托所有权不在此列。所谓安外的物权关系,就是既攘内又安外的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关系。理顺这种物权关系,首先是理顺集体所有权与集体行政组织单位制度信托所有权的物权关系,其次是理顺集体所有权、集体企事业单位制度信托所有权与一般用益物权的物权关系。
目前物权法之用益物权关系的编制中,事关集体自然资源安外的物权关系主要集中于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地役权两个部分,或许可以笼统地归类为“一般用益物权”,但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比农村或者农业之“一般用益物权”的控制程度严格得多。
本法第11章所规定之“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3章之“宅基地使用权”是攘内的物权关系,或许可以笼统地归类为“一般用益物权”,是最普通的用益物权。其中,宅基地使用权的共权私化倾向浓厚,主要集中于共有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两项权能,称之为农村建设用地个人用益权(占用权)或者“享用权”更加准确一些。农民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质上是一种30年使用期以上的“长期准共有使用权”、“长期制度信托共有使用权”或者“享用权”更加准确一些。
物权法编制中有些物权关系不好理解。如在“所有权”编中,承认集体的林地、山地、草地、荒地、滩涂、自留地的“所有权”;这些“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到了“用益物权”编中,就都成了“土地用益物权”。
农村免租免息以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不存在收益租赁关系,用益物权关系不好对应;土地所有权人到底是国家的还是集体的,实际上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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