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同样有一定的支配权、排他权,可以直接行使权利,不受所有权人的干涉和第三人的侵害。
其法理基础可以从政策物权和技术物权两个方面来认识。因为内容调整的缘故,对于技术物权的法理基础确实是有一些冲击。技术物权是不容易调整的,其法理基础有一定的稳定性。
物权法规定的四大类用益物权全部是自然资源类用益物权,除了地役权以外,容易被政策物权所调整。“调整”与“干涉”的界限不太容易划分清楚。如果物权法加入了房屋收益租赁、汽车收益租赁等用益物权方面的内容,不容易与公权力搅和在一起。那末,套用技术物权的制度来解读“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容易理解一些。
例如,某商人租用某业主的商铺合同是三年,价格也谈妥了。后来,某业主见某商人的生意很好,商铺的价钱可以水涨船高,就开始反悔,要求大幅度提高租金,或者提前终止合同。某业主的行为,在撕毁合同之前属于“所有权人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在撕毁合同之后违反了合同约定。前者违反了物权法,后者违反了合同法。
二、一般分析
1.根治“三大公害”是所有权人或者信托所有权人的第一要务
已知虚用权利、滥用权利和环境污染已经成为现代社会自然资源利用上的三大公害。三大公害可能存在于用益物权人方面,也可能存在于所有权人方面。
所有权人虚用权利就是该作为而不作为,该履行义务而不履行义务,该监督用益物权人而不监督用益物权人,该执法必严而执法不严,这是第一大公害。
公共所有制之自然资源所有权,是通过国家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制度信托所有权的形式来行使的,由于一些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道德败坏、贪污腐化、吃里爬外和一些恶劣的环境条件的影响,容易产生并滋长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和沆瀣一气行贿受贿等违法乱纪现象,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乱管和乱罚款、乱处分现象也时有发生。
本条款之用益物权人和所有权人法定义务的规定,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否则,自然资源使用制度上的规范与制衡就不能落实到实处,国家自然资源管理制度就会遭到人为的破坏。
自然资源所有权人不是单纯的所有权人。单纯的所有权人,就是在一个物权圈子里搞好其他权利人的关系,共同遵守法律,信守合同,信守诚诺。自然资源所有权人除此之外,应当带头维护宪法关于公有制的人格、物格尊严,替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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