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好管制大权。此管制大权,比所有权中的管领权、支配权、控制权、统治权更加重要。所有权人虚权,就是意味着放弃自己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所有权人不虚权,也是职责所在,也是一种特殊的信托义务。
所有权人滥用权利就是不该作为而乱作为,这是第二大公害。
自然资源所有权人集政权、物权于一体,过分的集权和过分的放权,甚至于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或者凭借公权力来压制弱势群体,为利益集团开启门路,置平民百姓的基本生存发展权于不顾,都是滥用权利即不该作为而乱作为的表现。其突出表现在于某些地方政府官员与房地产开发商沆瀣一气,合伙侵犯城乡被强制拆迁户和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造成大批权利人上访、上诉,甚至于酿成了重大事故,造成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整治所有权人的公害,这第二公害应当是个重点。
所有权人的公害,实质上是信托所有权人的公害。因为国家的所有权,是全民性质的所有权,由政府代替民众行使所有权。政府是受托人,广大人民群众才是委托人。政府信托所有权是一级信托所有权。除此之外,中央或者地方国有企业如果经营自然资源,形成了二级信托所有权。但是,集体企业如果经营自然资源,不应当属于信托所有权,而应当与其他权利人一道享用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其理由是,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集体所有。即使是法律规定集体有农村土地(包括耕地、牧地、林地、狩猎地、渔业地、自留地、宅基地、四荒地等)所有权,也只是名义上的所有权(没有土地处分权为虚权),严格地讲,农村集体不具有土地资源的所有权和信托所有权。
倘若所有权人带头污染环境或者对于其他人污染环境而不加以制止,同样是毁损、破坏自然资源,这是第三大公害。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人是国家,如果国家不带头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或者是仅仅为了经济效益而放弃了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其他使用权人、利用权人也会跟着有样学样,更加肆无忌惮共同破坏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制度。
中央或者地方国有企业如果带头污染环境,属于二级信托所有权人带头违反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规定,政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遭到罚款等处罚,应当是国有企业与政府各出一半的罚金,而不应当由国有企业单独承担。这样设置才是公平合理的。现实情况是,一遭遇环境污染事件,总是要国有企业来全部承担,政府却袖手旁观,一毛不拔。就是说,凡是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