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主要是享用型土地利用权制度。
法律赋予农民对于农地、林地、牧地、渔地、滩地、荒地和水域、海域的优先使用权,主要是享用型土地利用权。物权法将这种土地使用权列入“用益物权”,从其享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三大权能上看是这种物权。
但是,传统的“用益物权”是与租金关联的,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并不需要向所有权交租金,并且还有政府的农业补贴。那么,准确的定义就是“享用型土地利用权”。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责任范围已经调整,主要集中在专地专用、生态保护、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违法买卖土地等几个方面,属于外围的责任范围。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仍然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中国农村实行了30多年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在实行过程中一些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不能完全覆盖新出现的情况与问题,法理逻辑上也只能作一些简单的推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分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确切地说,这种规定是有瘕疵的,好像是说“家庭承包方式”是唯一的形式,排除了“农村双层经营模式”的可能性。本物权法本条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指的是家庭承包方式和集体承包方式并存的“农村双层经营模式”。
2.法律关系
依据《立法法》的规定,上位法的公示效力、执行效力优于下位法的公示效力、执行效力,后出台的同级法律的公示效力、执行效力优于先出台的同级法律的公示效力、执行效力。
已知,《物权法》是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普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普通法。对比之下,《物权法》是居于最高表决权集体通过的、经过8稿定谳的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居于次一等的表决权集体通过的、经过2稿定谳的法律,《物权法》公示效力、执行效力优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公示效力、执行效力;《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法律,《农村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