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外出打工或者从事其他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两种经营体制的异同点
家庭自负盈亏经营体制与统一自负盈亏经营体制,属于大同小异的农村生产经营体制。
(1)两者之间的共同点
两者之间的共同点:一是适用法律相同。适用于同样的法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可以说对于两种权利人的客体要件如土地使用权,都是按人平均主义配置的,两种权利人合理利用土地等义务是一致性的;二是向弱势者倾斜的政策相同。全国大多数农民的生活水平仍然很低,农民发展水平缓慢,即使是发展到一个平台上,再向上发展就困难了。尽管国家财政对于农业和农民加强了扶持的力度,农村与城市、农业与工业的差距仍然很大。按照世界工业化国家成熟的经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国家补贴农民,以及其他的惠农政策,是一项长久性的优惠政策。两种经营体制下的农民理所当然地一同受到优惠。三是用益物权类型相同。享受国家的减免税待遇和农业补贴、机械补贴、农产品价格补贴等优惠政策是一致的,因此也称之为享用型号用益物权人;四是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相同。均为自己投资、自给自足、自负盈亏,法定的农产品所有权不受他人的干扰、破坏。
(2)两者之间的不同点
两者之间的不同点:一是三大生产要素构成有区别。前一种是只有土地使用权一种生产要素是公有的,后一种是土地使用权、生产工具、劳动力三种生产要素全是公有的。二是组织方式和分配方式有区别。前一种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简单组合方式,产品随机性地在家庭成员之间自主分配,相对地比较灵活机动;后一种是形成了跨家庭、跨小组或者跨自然村、行政村的组合,劳动产品需要统一积累与分配、消费或者交换,相对严谨一些;三是救济形式不同。前一种是无论是劳动力素质高低、体质强弱,也无论是贫穷或者富有,生产援助、经济救助主要依靠自家的力量来解决;后一种是建立在相互理解与帮助的基础上共同救济,共同劳动、共同分配,三大生产要素是共同的,老弱病残人员容易得到照顾。四是发展方向与动力不同。前一种是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资源配置,发展后劲一般不如后者;后者是在若干个家庭成员之间联合配置资源,适合于机械化、半机械化作业,发展后劲较大。五是自由程度不同。前一种是较为自由的农业生产小单位,大小事情均在家庭成员之间讨论决定执行,不受其他家庭成员的约束,安排劳动力和外出打工、经商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