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广大农民长期默默奉献精神的物质回馈与鼓励,另一方面体现了国家惠民政策的伟大创意与坚强决心。
按照工业化国家的经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以及国家补贴农业等特殊措施,很有必要促进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2.现阶段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权是具有比较优势的物权
现阶段的土地使用权是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权,是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一种比较性说法,即国家取消农业税收和给予相应的农业、农资补贴等基本条件,农民也不向集体或者其他人交地租,占有、使用土地和土地收益均为无偿性质。
但是不排除在某些高附加值生产项目中,由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取一定比例的“利润提成”。如承包人承包村小组村委会公有的鱼塘、藕塘及其他水域从事养殖、捕捞和种植业,可依据承包合同的约定支付经营承包的利润留成或者比例留成、合同预定留成等。
3.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权是长期稳定的复合型物权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权,是长期性、稳定性和排他性、定限性的一类土地使用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复合性的权利。
譬如,有较长的承包期及承包期满以后可以继续承包的权利,有自主经营自给自足的权利,有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和收回承包地的排他性权利,有依法享受征地补偿的权利等一整套物权权利。所有这些,都是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人成套的复合权利。
4.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权设立的下级物权是有偿使用的农地收益租赁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赋予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人设立的下级物权,如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后的物权变更,可变更为有偿使用的农地收益租赁权。
如德国民法典“债务关系法”第581条至第584b条规定了“收益租赁”,第585条至第597条规定了“农地收益租赁”。如第581条规定:“(1)根据收益租赁合同,收益出租人有义务向收益承租人担保在收益租赁期间使用收益出租物,并享受按通常的经营规则应视作收益的果实。收益承租人有义务向收益出租人支付约定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