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维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在承包人转包以后,便会形成两者之间的共同义务。
中国现行的整个法律体系之中,没有“收益租赁权”和“收益租赁出租人”、“收益租赁承租人”等概念,也没有“用益权”的概念,有待于以后加以改进与充实。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25条
相关名词: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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