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6-1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主要特征之二
集体共有或个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或登记生效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的主要特征,概括起来有四种:第一,是中国农民专有的政策物权;第二,是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权;第三,是集体共有或个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第四,是以登记生效与合同生效为要件;第五,主要产权是产品收获所有权。现为合并叙述。
以下拟作重点分析。
第一,是集体共有或者个人份有的土地使用权
现阶段农村土地使用权,主体上是无偿使用的集体共有或者个人份有的土地使用权。当集体统一经营时,其是无偿使用的集体共有权;当家庭分散经营时,其是无偿使用的个人共有权。
这种享用型共有权,总体上是低于公有化水平而高于私有化水平,居于中间水平。现阶段农村土地使用权基本形态是单干化土地使用权,在生产资料三大要素方面,农村土地仍然保留了部分共有制成分。
当集体统一经营时,集体的土地使用权相当于共同共有形式;当家庭分散经营时,家庭的土地使用权相当于按份共有形式。但是,家庭内部的私人共有关系为私人共同共有关系,这与外部的共有关系又是不相同的一面。
目前情势下,就是土地财产的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可以自由选择、自由组合的自负盈亏的土地财产制度。共同共有的土地使用权归属为享用型用益物权。同样地,个人共有的土地使用权归属亦为享用型用益物权,这是物权标准统一的土地使用权制度。
从物权法第八章“共有”中得知,共同共有关系的物权是相对长效而利益均沾的权利关系。自由程度有多大,取决于共有关系的形态和合同的规约,当然,更大程度上是由物权政策制定了共有框架而影响其自由程度的大小。
农民土地财产主要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自留地使用权、自留山使用权、耕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山地使用权、草地使用权、荒地使用权、滩涂使用权、水域或者海域使用权。其中,荒地使用权,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四大类别。这种判定,具备真实的土地权属和富有法律效力的地权确认。自从2006年以来中国政府减免了农业税费以来,全体农民的农用土地使用权实为土地享用权。这种土地享用权,是结合农民的集体成员身份权、地籍权、土地统辖权而成就的土地用益物权,但近似于地产所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