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是科学的,也是合理的。
本条款设置的林地承包期为30年~70年,特殊情况下还可以经过***林业部门批准延长承包期,是符合林业种植的客观规律和农村实际情况的,理所当然地受到大家一致赞成。
2.花卉、名贵、百年古木承包期的法理解构
林地的承包期标准期限30年至70年,甚至更长的承包期,承包期届满后承包人可以申请续期。这是法定的承包期权,而林地的种类会因森林、林木的差异产生承包期限的长短差别。
森林法第4条规定了森林的5大类别: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这5大类森林实际上包括成千上万个品种的林木,如何科学管理与标准化分类成了个大问题。随着人口的增长、人类活动与生活空间的拓展,原始森林资源遭到大面积的毁损,大量稀有、名贵林木绝迹,也有许多普通林木逐渐变成了稀有、名贵林木,这意味着某些林地的承包期会随着形势的发展而适当延长。
诚然,森林法所规定的5大类别的森林也会随着形势的发展而增加品种,如花卉类林木、名贵林木、百年古木等林木该法律中没有提及,在实践中需要加以补充。
花卉类林木,是城市居民喜爱的观赏类林木,几年出一茬甚至于一年一茬、一年几茬,应当是全部林木种类中最速决的一类林木。这种林地的承包期一定30年就显得有些过长。因为花卉类林木所占用的林地在于城乡结合部和郊区,占用的优质耕地和紧俏土地,甚至于占用的是国家所有的土地,承包期限太长不利于土地的调整与政府征地及补偿,引发了很多矛盾纠纷且不好处理。
名贵林木、百年古木的保护胜于林地用益物权人林地使用权的保护,保护的重点是物权的客体,不是物权的主体。原则上,承包对象是名贵林木、百年古木,而不是承包林地;承包期限超过70年并且可以无限制地承包,或者无限制地续承包期,这个大家都可以理解。绝大多数年轻的名贵林木也是不能移栽的,对于不能移栽的名贵林木的承包方法应当是“树地合一”的承包,更换承包人可以,但不能更换承包林地(不能移栽);南方某些热带、亚热带地区,对于移栽年轻的名贵林木符合自然条件的,应当对于承包人和移栽订立责任合同,以防万一出差池,这种承包方法应当是“异地树地合一”的承包,更换承包人与更换承包林地都要慎重考虑。
原则上,百年古木包括百年名贵古木是不可以移栽的,包括南方某些热带、亚热带地区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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