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是一致的。
登记生效,是指合同产生的法律效力以后,不动产权利人的产权或者使用权须经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确认,并以权属证书为证,产生物权关系法律效力。至于不动产登记生效的时间,法无明文规定,在无预告(或者完成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称为假登记)的情况下,只能推定为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签发日期并盖章生效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显然,欲使登记进行与登记生效,起码需要不动产交易合同为证据材料;欲使合同生效得到最有力的保障,起码需要经过进行登记这一关和这一登记证书的认可。但是,前一道关是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的关口,取决于双方的合约成交;后一道关是通过官方的审核批准进行的,取决于政策物权的落实到人。
很多人以为合同生效以后就一了百了,这是机械的、片面的观点。殊不知,合同生效的效力并不是完整无缺的效力。许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漠视登记,到头来后悔莫及。
三、双重生效要件是总准则
本条款的内容,就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和第23条内容的翻版,前一条是合同生效要件的内容,后一条是登记生效要件的内容。
双重生效要件是总准则。
有的读者会认为本条款仅说明了“合同生效”,没有说明“登记生效”,从而仅肯定前一个要件,而忽视或者否定后一个要件。其实第二款中“……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说辞,就是“登记生效”的另类说法。另外,物权法第9条一针见血地指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这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生效要件的总准则。
本条款到底是一个生效要件(合同生效要件),还是两个生效要件(合同生效要件加上登记生效要件)呢?如果只承认一个生效要件,那么,登记和登记生效就无必要了;如果承认两个生效要件,那么,登记和登记生效就很有必要而且很重要了。
四、两种法律生效的对象与要件
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不难发现,现阶段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大体上已经分化为两大类:一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包括集体与个人在内。依据物权政策规定和他们的农民身份权,所取得的是享用型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权,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免费取得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另一类是土地收益租赁权人,包括集体与个人,依据双方租赁合同的规定,所取得的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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