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用型土地租赁经营权,即非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权(使用权、收益权),对所租赁的土地只有有偿取得的使用和收益权。
所谓“两种法律生效的对象与要件”,指的是两者之间法律适用的要件是一样的,只是可宽容或者应严格的程度对比有所不同而已。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是法定的权利,取得物权时未登记不会出太大的差错。土地收益租赁权人的权利是意定的权利,取得物权时未登记会出很大的差错。
1.对于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人的法律生效要件
对于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人的法律生效要件,不是登记生效“可有可无”的问题,而是应当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基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取证,总归是有益无害的。
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人的合同关系,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发包人的合同关系,基本上不存在债务关系,主要是个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关系。双方合同的效力和登记效力,目标均指向于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关系。
尽管承包人不需要向国家承担收益租金和农业税的义务,由于耕地、草地、林地的使用权长达法定的30年以上,必须要强调“登记生效要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保存、转移、变更和消灭,一定要履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手续,否则出了问题,法律后果自负。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2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生效要件,其作用是很大的,对于权利人和国家双方是很重要而且是必须的。
譬如,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承包合同是否合理合法,承包的主体与客体是否适格,能否保障承包人承包的长期权益,能否有效地抵御当事人和第三者的不法侵害等等,所有这些,登记机关可以把关,登记证书就是权利的证明和护身符。
国家将全国的土地管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紧抓好,是一项长期的艰巨性的任务,其中登记发证是最切实可行的办法之一。登记发证的作用是一箭双雕的:既长期地有效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长期地有效地管控各种土地资源,将土地资源的合理使用、集约利用有条不紊地进行到底。
2.对于收益租赁权人的法律生效要件
对于土地收益租赁权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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