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的土地补偿政策,没有足够的征收理由补偿费支出和一定的征收程序,就不得擅自征收承包地。征收承包地,会直接导致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丧失,导致农民群众之生存权、发展权遭到严重挑战,甚至于涉及到数亿农民的合法权益的一体化维护机制。因此上,对于征收耕地、草地、林地等承包土地必须慎之又慎,切实做到万无一失。
二、概述
所谓承包地,应当是广义上的承包地,除了原承包地以外,通过转包、互换、入股、出租等流转的承包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取得或者流转的“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承包的或者流转的耕地、草地、林地等承包土地,统统是征地和征地补偿的对象。如果是通过入股、出租等形式流转的承包地,或者是集体承包的承包地,经济补偿权人不止是单方面的,或者是双方面或者是多方面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股民之间或者集体承包者之间、集体成员之间都要合理补偿。
所谓合理补偿,只能是向高标准看齐,不能向低标准看齐。要根据地价上涨指数、物价上涨指数进行加权补偿。如有关政策规定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补偿办法,是按照承包地征收前3年的平均数乘以15年(特殊的乘以30年)来计算的,是一种通行的做法。至于旱地、水浇地、水田等承包地各种作物的产量与产值是不难测定的。那么,政策上的实事求是或者适当地向承包权人倾斜的应当是:
1.对于旱灾、水灾、洪灾、风灾、冻灾、冰雹灾、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到作物产量与产值的,应当将其不利因素剔除掉,按正常年份的产量与产值计算,即应当取三年中的max最高值,而不是中位数x~、平均数x-,更不是最小数min。
2.另外,因农作物丰收导致的销路不畅、价格下浮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同样地应当取三年产值中的max最高值,而不是中位数x~、平均数x-,更不是最小数min。
3.最大的问题,应当是征收承包地的经济补偿应当与所拍卖的总平均价或者总价挂钩,应当在“保底”的先决条件下向上浮动。可以采取两次补偿的办法:第一次即第一步,是按照“保底”的办法先补偿、后征地,并直接将征地补偿款发放到户、到人,否则就不得开始动用占有农民的土地。无论政府是否能够成功地出让所征收的土地,都必须按照这种“保底”的办法和程序进行,目的在于稳妥地保护被征收承包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抑制地方政府盲目征地和“土地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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