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行政文书形式,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划拨土地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是必需的。划拨的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规定,或者是一种弹性的土地使用期。此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抵押、出让等物权变动行为受法律严格限制,一般而论是不能如公开竞价出让的建设用地那样随意流转、抵押、出让的;特殊情势下可以流转、抵押、出让的,需要经过特定的法律程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主持,改划拨方式为有偿使用的公开出让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时间,对于以下情形来说,以出让方式和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均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30日内,持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土地预告登记;(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3)其他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二、主要登记法依据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主要依据于《土地登记规则》和《土地登记办法》及其他一些登记法的规定。
《土地登记规则》比较笼统,将土地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两种类型(见第2条第3款),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有6个条款,包括申请注销登记和按时效强制注销登记两种类型。
《土地登记办法》有了一些改进,按章节编排的是第3章土地总登记、第4章初始登记、第5章变更登记、第6章注销登记、第7章其他登记。第7条是将土地登记分为以下9个部分的:(1)土地总登记;(2)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3)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4)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5)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6)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7)名称、地址或者用途变更登记;(8)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或者换发;(9)其他依照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注销登记有8个条款,也包括申请注销登记和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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